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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 2014-12-23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经费开支,发挥公司机动车辆的最大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的管理
                第一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车辆的管理、调度部门,由车管员具体负责车辆的调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部门车辆实行部长负责制,用车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公车私用。部门所配车辆的驾驶问题由部门自行解决,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清洁工作。
                第三条 配备驾驶员的车辆,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清洁工作。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车辆的维修费、油耗费,每月初汇总上月情况,形成报表。
                第五条 车辆在非工作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节假日各部门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外出。
                第六条 禁止车辆不按交通管理规定在市区内随意停放,对违规乱停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章 车辆的派遣
                第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调度所有车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度。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合理安排工作用车。如遇业务繁忙,车辆不够用时,提请综合管理部调度。
                第三章 车辆的保养、维修
                第九条 所有车辆的保养、维修必须遵照质量第一、价格优惠的原则,节约维修费用。车辆确需进行维修时,必须将情况报告综合管理部,经确认后方可修理,并打印回维修项目清单。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要认真监督,维修单上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及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能出厂。综合管理部要建立车辆保养、维修档案。
                第十条 车辆维修必须在公司指定的车辆维修点维修,对因特殊情况需在指定维修点以外维修的,必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未经批准在定点维修点以外维修,其费用不予报销。凡超计划开支、手续不全、维修项目重复且不切实际的维修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送修车辆由驾驶员向车管员报告,车管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计划表》,并提出维修鉴定意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送修驾驶员持经审批的《车辆维修申请计划表》,到指定维修点办理登记交接手续。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维修费的审核、结算。综合管理部每月将上月签字认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单》汇总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然后交财务部门结算。驾驶员和车管员不与承修单位发生资金往来。车管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将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信息归入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的车辆,因故障在外临时修理的费用(仅限于故障维修),发票必须附有修理单位的工料明细单,凭《派车单》和用车人证明,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一周内,在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车辆出现与维修前同样质量问题的,应送指定维修点返修;对经批准在市区内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车辆,若发生与维修前同样质量问题的,应送维修点返修;对在市区外维修点维修的车辆,若发生与维修前同样质量问题的,送修驾驶员须作出详细说明,经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送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
                (三)送修车辆不得提出额外的维修项目,凡超出《车辆维修申请计划表》规定项目外的费用,公司不予承认。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纪律、保证安全、爱护公物、严格保密。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凡因违章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的,其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要建立驾驶员档案,包括学习记录、违章记录及交通事故记录。
                第五章 车辆用油的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一律使用综合管理部购置的限车牌号IC卡加油,综合管理部定期按车辆的百公里油耗情况及使用频率对车辆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如发现IC卡充值不够时,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驾驶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加油时,应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出具购油发票,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按程序报销。
                第六章 车辆购买、处置的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的购买由综合管理部写出书面报告,部门用车排量在1.6升以下,购置费用10万元以内,报董事长审批;公司领导用车按城投公司管理规定执行,报城投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车辆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60万公里的应及时报废,严禁超年限使用车辆。车辆报废由车辆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章 车辆保险及车辆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车辆保险制度。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投保,投保计划和投保项目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洽谈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城区内预估事故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应下车拍照,双方协商采取快速理赔方式解决,并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十二条 在市郊或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超出2000元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发生人员受伤时应及时抢救伤员,并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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